释义 |
当地未取消办理的,离婚夫妻可以办独生子女证。目前我国已经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提倡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在目前的生育政策下,许多地方已经取消办理独生子女证,当事人所在的地区未取消的,在符合情况的条件下,可以去办独生子女证。当地政府已经停办独生子女证的,离婚夫妻就不可以办独生子女证,但是,独生子女证丢失的,可以进行补办,现在还没有取消独生子女证的补办程序。当事人所在地还未取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人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以及离婚证据,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办理条件的,会立即办理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