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成本之一:执行费用 |
释义 | 在民商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都会对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进行分配,或有被告承担,或有原告承担,也会有原、被告根据比例分别承担。但是,对于案件的执行费用,判决书没有进行干预和分配。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一方仍履行义务的,原告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注:可执行文书包括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作出的且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书等)。 根据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1款之规定按照执行标的额进行交费。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因此,如果不主动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一方就需要承担执行费用,而申请执行人无需提前预交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从执行标的中进行划扣。 在实务中,根据诉讼经验,代理原告(申请执行人)的,需要注意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对受理费、保全费以及执行费用的处理和约定,特别是在执行标的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新的争议进而影响和解;代理被告(被执行人)的,如果涉诉争议比较清晰、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尽早与对方和解或主动履行义务是为上策,否则造成其诉讼成本越来越高,包括执行费用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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