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定走私文物罪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1、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2、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司法解释不但明确了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低一档次数量的量刑标准中,如有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用特种车辆走私、集团首犯等情节的,要按高档次量刑。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量刑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依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予以确立。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生产、销售假的或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现经最高法院解释确定为本罪。其定义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上述农资产品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不具经营资格的非法生产者、销售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本罪的行为,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的行为,过失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以客观后果为最重要的成立要件,即视对生产是否构成重大损失。量刑亦以此为据。其侵害的客体,一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二是直接危害农业生产。 3、关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第七条确定。 4、本罪量刑除了第三点的生产损失标准外,还有一个量刑参照系是违法销售额。其一,以此作为罚金的基数;其二,只要违法销售达到五万元以上,不论生产上的损失有无造成,均要依一百四十条处刑。 5、本罪系选择性罪名。 6、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只在于犯罪对象即产品的不同。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犯罪自的不同。本罪一般获利,后者则为泄愤报复。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后者则如破坏机器残害耕牛等。 (3)成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有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后果,即结果犯,后者为行为犯,尚未发生后果也可构成犯罪. 三、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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