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划拨地的 土地使用权 仍属于国家,拆迁补偿中不含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 等。 2、出让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受让人,拆迁补偿中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 土地出让金 ,具有固定的 土地使用年限 ,在这个期限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划拨的土地 ,土地使用者支付很少或不支付土地出让金,一般没有固定使用年限,转让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