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与村之间发生土地边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可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向市、县、/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如果对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可以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鼓励农民在自愿、有偿、依法的前提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从程序、主体、内容、合同文本等方面予以规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并防止出现因操作不规范而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 一、土地纠纷的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二、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农村土地边界纠纷是最好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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