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的解除监视居住申请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情况下,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在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后,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相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审批并作出决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被拘留、逮捕、羁押的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监视居住的人和他们的家属。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审批和作出决定,对不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告知监视居住的人和他们的家属,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监督,对于依法不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纠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决定: (一)不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羁押的; (二)撤销逮捕、撤销羁押或者不批准续期的; (三)批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四)改变强制措施种类的; (五)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逮捕、羁押、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并说明其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