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了某城中村的拆迁平改工作,预计建设高层住宅10栋,建成一个花园式小区。10栋楼房拨地而起,但建设到第8层时,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了资金问题,无法将工程继续下去,该公司多方筹措资金都没有结果。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以已建的10栋8层的楼房向银行抵押贷款。当该公司员工拿着一大堆文件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还需提交整个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那么,能否仅以已建工程进行抵押呢? 在建工程抵押指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以其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所以,建筑公司以建好的工程作抵押进行贷款的,其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建造10栋高层住宅,每栋已建至8层,要以10栋已建工程作为抵押,那么其楼房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也需婴一并进行抵押。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只抵押地上建筑物,因此银行才要求该公司出具整个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我国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房屋与建设用地不可分离,应将二者看成一个整体,房屋不能离开建设用地而独立存在。因此,亦理在建工程的抵押要以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