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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写了借条又写欠条,借条担保人还会担责吗
释义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相关案例
    【案件详情】
    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按揭车辆转让变卖给原告高某,约定车价款为65000元,原告实际支付61000元。后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将该车退还被告,被告李某未退还原告购车款,而是于2014年7月3日出具借款61000元的借条,约定同年8月3日一次性付清。由被告袁某提供担保。
    此后,被告李某仅归还部分购车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李某将剩余未归还的购车款30000元又出具欠条予原告,但原借条未撤回,款项也至今未归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关系,原告高某将所购车辆退还被告李某,其应将购车款归还。高某与李某对所欠购车款另行协议变更,未取得担保人袁某的书面同意,故袁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高某剩余购车款30000元;被告袁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袁某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根据上述规定,袁某最初提供的担保是成立的。且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袁某可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了。后,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在担保人袁某不知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调处,双方对所欠的买卖车辆款,重新进行了确认,变更,事后,也未取得担保人袁某对重新出具借条的签字确认,根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被告袁某对上述欠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债权人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共同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者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4、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质担保的担保人,对物质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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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4: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