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与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
释义 |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是上游财产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产物,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而且近年来日益猖獗,使得上游犯罪的部分犯罪所得以及收益可以逍遥法外,以合法的形式被犯罪分子肆意挥霍。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诸:多方面有着相似性,但其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适用.上存在清晰的界限。 法律依据: 《刑法》 相关规定: 1.对洗钱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对第191条 的洗钱罪进行了进一步规定。除了增设“自洗钱”的行为模式之外,还增设了“资产”作为洗钱行为对象类型,同时优化洗钱罪主观要件及行为模式的立法表述。 根据《刑法》第312条 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收益罪,- 般认为,洗钱罪与该罪有着明显的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只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涉 及到金融管理秩序。(2)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象仅限于刑法规定的几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着的对象包括所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显然从表面上看,行为人的洗钱行为也是针对赃物的,但其真正指向的对象是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而后者指向的对象是赃物本身。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主体只能 是自然人。 (4)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采取的是提供资金账户等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方式,使违法犯罪表面合法化,洗线过程中也会有转移赃物的行为,但这种转移是一种性质上的转移,改变了赃物的表现形态,如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均为洗钱犯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由此见得这两种犯罪侵害的法益有所不同,洗钱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司法秩序。 从犯罪对象_上来看,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设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不受这七类罪名的限制。洗钱的本质在于“无痕”,在于“利用资产、资金转换、转移过程中所造成的信息缺失、信息隐蔽、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实、信息复杂”,从而增加案件侦查的难度,妨害公安机关的司法活动。如果行为人只是改变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处所和占有关系,实施的获取、占有、使用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查处活动,而非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应当按掩饰、隐瞒犯罪所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后者泛指- -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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