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补交证据的。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管理的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者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