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俞强律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释义
    文/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判决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8日,MXXX(以下简称“MX”)通过邮件要求张某提供护照、住址证明及付款截图;同年11月14日,MX通过邮件告知张某其与L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M公司”)就转账账号问题已经联系过;同年11月16日,张某从其德意志银行账户内通过国际电汇将5,000欧元汇至LM公司,MX邮件回复张某确认LM公司收到5,000欧元。同年11月22日,MX转发LM公司发送MX的邮件给张某,载明“亲爱的MX,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我们收到了以下投资和资金,货币欧元,金额5,000,投资期限1年,投资者张某,账户号XXXXXXXXX,关于投资详细信息的确认将会在今后几日内转发给您。”同年12月1日,MX邮件发送成交单据给张某。MX发送的邮件落款均写明执行董事。
    2011年12月22日,艾X公司AXXChurchill(以下简称“AXX”)邮件告知张某,将申请表扫描件及张某签署表格的扫描件发送张某,并附LM公司atfLM管理速利基金的账号、开户行(汇丰银行)等信息。申请表明确如有疑问可联系LM公司或致电客户的顾问,投资5年期澳元基金,该表第21项财务顾问详细信息-由财务顾问填写并签署,该栏中有MX的全名字样,邮箱地址与艾X公司所确认的MX邮箱一致,财务顾问声明“本人确认已经将一份信息备忘录副本提供给投资人,并已严格根据信息备忘录向投资人解释了基金投资的条款”,落款顾问签字栏有签字。MX于2012年2月14日邮件联系张某询问转账情况,表示与LM公司说了,会很快到其账上。次日MX再次邮件告知张某LM公司账户信息,表示与AXX谈过,确认张某再次投资的利率情况,要求转账后予以告知。2012年2月20日、27日,张某将各25,000欧元从其德意志账户国际电汇至LM公司管理速利基金。同年2月28日及3月1日,MX邮件告知张某LM公司通知确认收到上述50,000欧元的转账。之后MX向张某转发LM公司发给MX的邮件,LM公司向MX发送张某的投资成交单据,显示账户号XXXXXXXXX,账户名张某,投资期个人投资者5年期,投资金额等信息。
    2012年10月26日,张某签署LM公司基金申请表,该表显示将投资人账号XXXXXXXXX,MPF1年基金转换为MPF5年基金,新账户号为XXXXXXXXX,落款有张某的签名,顾问印章栏盖有显示艾X公司及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的方形英文章。同年11月8日,署名Karl发出抄送AXX、主题为“3年收益保障投资,每年利息11%”的邮件,称与LM公司已经合作四年,注明“请联系我或者AXXChurchill”。MX与张某通过邮件就上述3年收益保障主题投资进行沟通,并称与LM谈过,要求张某转账5,000欧元加上之前到期的5,000欧元及利息计10,300欧元投到5年的澳元账户。2012年11月15日,张某从其德意志银行账户内国际电汇5,000欧元至LM公司管理速利基金。同年12月17日张某向艾X公司客服Lucy(邮箱地址clientservice@gifp-ltd.com)询问10,300欧元进账情况,Lucy回复张某账户价值报告,落款为LucyKennedy客户服务。当日MX回复张某并附交易清单,清单提及10,300欧元。
    2013年3月20日,AXX向张某发送LM公司的声明信息,表示“我们已经获悉,LM公司昨晚已经进入自愿管理程序……日常基金更新信息还将继续通过LM的网站www.lmaustraila.com和艾X(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客户价值查询系统www.gifp-ltd.com提供。落款AXXChurchill总经理”。
    【裁判分析过程】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张某的陈述,其与艾X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艾X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张某与艾X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协议,张某所述的投资款项并非交付艾X公司,而是其从境外银行直接汇付到LM公司账户,LM公司出具的成交收据上载明张某是所购基金产品的投资人。此外,张某也确认其从未与艾X公司约定或者实际支付过报酬。虽然张某提供证据证明艾X公司为张某购买LM公司的基金产品提供了理财信息,并且张某通过艾X公司的网站查询其账户信息,但是这些事实仅能证明艾X公司为张某从事投资活动提供了相关资讯或协助服务,对于是否购买理财产品仍由张某自行决定,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艾X公司已经接受张某委托对张某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张某所述其与艾X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张某仍坚持以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向艾X公司提出主张,据此,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
    二、对被上诉人张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律师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或举证负担在诉讼证明上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当事人不仅有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不能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17: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