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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期限
释义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权人依法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受偿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这些项目与内容是船舶优先权的范畴之中,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期限,实务人士应当重点给予关注和认识。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着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事由。根据该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从该条中我们知道船舶优先权的请求实现为一年,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这一年的诉讼时效会产生什么效果内,编者可以通过举出一例来进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A轮船东因债务纠纷将船舶拍卖,卖得了100万元的价款,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船东欠发船员工资30万元,银行抵押款项80万元,A轮船东还欠其朋友40万元普通债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欠款。法院在拍卖船舶之时于2015年1月10日进行了债权登记并发布公告,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开始起算,而其中船员甲于2017年1月3日才去主张对工资5万元的缴付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里船员工资超过优先权时效的情况比较多,一旦超过那么船员工资就会跟普通债权请求一样,即在本案中其他船员的欠发工资25万元、银行抵押款项80万元偿还之后,船员工资就已无法就该船舶优先受偿,只能与后面40万元普通债权一样请求船东赔偿,而这种情况船员工资就很难得以有效的担保。
    总而言之,船舶优先权期间是法定的不中止、不中断期间。对于1年期限的船员工资请求权不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只能按照普通债权与普通债权人共同或按比例进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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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