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审计取保候审保证金 |
释义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案后可以予以退还。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据此,在考虑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时,应当从保证金的功能和作用出发,根据适度原则确定具体数额,既要使其足以对被取保候审人产生约束力,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在诉讼期间发生社会危害,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要使其数额适度,不能畸高。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的要求,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千元。在司法实践中,在决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和逃避、妨碍诉讼顺利进行之间的利害比较。保证金的数额要能够防止被取保候审人产生逃避追究的意图,抑制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冲动。二是被取保候审人本人的社会危险性。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个人性格、价值观及其心理倾向等。一般来说,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越大,保证金数额越高。对于保证金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决定采用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 2、从公正司法出发,在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等因素。刑事诉讼中的比例原则要求,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强度,应当与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因此,如果对于犯有较重犯罪的被告人确定过低的保证金数额,容易刺激被告人产生弃保潜逃的心理,不足以约束犯罪分子; 如果对犯较轻犯罪的被告人确定过高的保证金数额,则容易造成被告人对社会和法律的抵触心理,使被取保候审人及其亲友甚至社会公众产生司法不公的感受,从而影响强制措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不同经济能力的被告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有所不同,即使是社会危险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被告人,因为经济能力不同,其遵守有关规定的心理倾向也会产生差异。一般来说,同等数额的保证金,对于经济能力较差的被告人能够产生较好的约束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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