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步骤为举证、通知、等待再抗辩、解除合同,追回货物,追回货款、追究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形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民法典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行施步骤: 1.充分举证 2.先行通知 3.等待再抗辩 4.解除合同,追回货物,追回货款 5.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深刻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熟悉了它,才能更好的运用它,使它真正为我所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