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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释义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一、检察机关是支持起诉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备有效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我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备充分的理论依据
    1、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检察监督原则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诉讼监督)的一个方面体现。诉讼监督不仅仅是违法现象发生后的诉后监督,也包括诉前监督和诉中监督。支持起诉往往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支持一方当事人就民事领域中违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于是提前介入民事诉讼,这就更有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
    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具有国家干预的浓厚色彩,具体表现为法院在程序的进行、开始、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方面拥有主导权。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的国家干预原则不仅仅是体现在审判活动中,还体现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司法机关,况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既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监督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国家干预原则的生动体现。
    二、司法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必须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定要件。
    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在诉讼中申请;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对象必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方面的专业性问题。
    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不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程序的起点,也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法官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依法享有最终决定权,但既不能对当事人的申请提出严苛要求,也不能过于随意,甚至滥用启动决定权,以保障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权得以行使。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同意司法鉴定与否的理由及其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被法官不当剥夺的,立法部门应当考虑通过增补程序法的规定,赋予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以救济司法鉴定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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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