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手术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在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但是原告主张误工费的,在计算金额的时候应该用伤残补助金扣除一部分。二次手术误工费是可以支持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使用的前提为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此时原告的误工损失,实际上就是原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这与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内容是一致的。但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是有差别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而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在受害人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代替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 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之间又存在一定交叉。这部分交叉所应获赔的损失在伤残赔偿金中已经得到体现,故在二次手术误工费中应该作相应扣减。如果不扣减这部分内容,将有违保险法的公平原则,有重复赔偿的嫌疑。同时,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是以其固定收入为标准来进行计算,如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如其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审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一、误工费中的误工时间是多久?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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