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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处罚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释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需看是否是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侵占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抢占别人的财物则涉嫌民事侵权,可提起民事诉讼。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在主体、主观、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为单位工作人员,后者为自然人,前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后者占有他人财物且拒不交还。
    法律分析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需要看是否是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若是,则构成侵占罪,侵占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是抢占别人的财务一般涉嫌民事侵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结语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的主体为自然人,后者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前者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决意占为己有,而后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仅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此外,告诉才处理适用于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只有在告诉的情况下才会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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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