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公务员公积金缴存比例 |
释义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一、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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