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仲裁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都适用于经济仲裁,行政争议、劳动纠纷以及婚姻关系等不能提出经济仲裁的请求。对于特定的个人或者是单位来说,在纠纷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纠纷的类型,然后才能确定采用什么方式获得救济。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一、经济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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