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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释义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海岛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的措施。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国家支持海岛的科学研究活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的建立。国家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同时,国家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公益设施。
    法律分析
    一、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谁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二、海岛的保护有哪些相关规定
    有关海岛的保护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相关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对海岛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包括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人文遗迹,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红树林等。同时,国家支持海岛的科学研究活动、物种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研活动。此外,国家还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和公益设施,禁止任何破坏行为。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海岛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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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