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居民海岛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
释义 | 法律分析:50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他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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