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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商标侵权案件的移送标准及商标侵权的诉讼流程。商标侵权案件应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标准,并涉及严重情节才能立案追诉。商标权人可委托代理人起诉,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可提供侵权证据和保护侵权人财产。商标权人需提供权利证明,被告需提供侵权证据。商标侵权案件既涉及民事赔偿,也可能涉及刑事定罪量刑,需符合刑法第71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标准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标准是《刑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商标侵权的诉讼流程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1、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商标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2、民事诉讼状;
    3、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4、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如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等)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5、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
    主要包括:
    (1)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2)如果是驰名商标,需提供驰名商标认证书。
    6、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7、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我们国家关于商标侵权类型的案件,不仅仅是民事方面的赔偿,如果涉及到刑事方面责任承担的话,依然是需要按照刑法当中来进行定罪量刑的,具体点来说,必须要达到刑法当中的71条的规定来进行立案处理,然后才能定罪量刑。
    结语
    商标侵权案件的移送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来确定的。如果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或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情节严重,就应该立案追诉。商标侵权的诉讼流程包括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状、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等。商标权人需要提供商标权的证明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对于商标侵权案件,除了民事赔偿外,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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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