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共同利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后产生的债务,包括不管理成本、债务人不当得利成本等,对所有债权人而言,该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即破产企业能够偿还的债务给债权人更多的钱,然后欠更多的钱。企业未破产时,只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也不付款,另一方未交货。破产时,破产企业虽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债务,但产品售出后可以赚取一定的资金偿还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