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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条件
释义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条件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在成立业主大会的时候,是需要筹备组满足一些条件的,比如说筹备的人员要在社区的领导下成立,而且必须是该小区的业主,然后要通过选举产生,之后需要到小区的公示栏公示,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疑问,欢迎到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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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3: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