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的司法实践 |
释义 | 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实际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损害的承担是立法与司法的一个具体判断,可供选择的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是受害人自行承担,这种方案下,受害人可能要一力承担身体损害与实际财产损失(医疗等后续费用的实际支出)的双重重压,而现代社会高层建筑随处可见,容易让人缺乏安全感;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这种方案下,如果不区分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一概而论,亦缺乏正当性; 三是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方案下,需要配套合适的险种与强制投保,强制投保的成本和风险再分担又需要再论证;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损失。 我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我国的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遵法守法,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高空坠物一楼需要承担吗 高空坠物一楼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判决,如果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就无需承担责任。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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