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收回本金是否属于高利转贷罪? |
释义 | 高利转贷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套取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明确有套取信贷资金的意图,并高利转贷,可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按实际资金使用量如实申报,利用多余资金高利转贷且不具有以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虽然是高利转贷行为,但不构成本罪,可按一般违法处理。 法律分析 放高利贷属于违法,但是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本罪,关键看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如果行为人确实高利转贷了,在认定上还要结合主观分析方面有无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贷款的项目需用资金量有明确的认识,故意借机多报致使申请数额超过实用资金量,而又有将多余资金用于放贷意图,则符合套取信贷资金的构成条件,是套取信贷资金行为,之后又高利转贷的,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按实际资金使用量如实申报的,取得贷款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实际使用资金远远少于申请额,利用多余资金高利转贷的,由于不具有以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所以虽是高利转贷资金额远远少于申请额,利用多余资金高利转贷的,由于不具有以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所以虽是高利转贷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可按一般违法处理。 拓展延伸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责任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手段,向他人提供贷款并迫使其偿还的犯罪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要件包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牟取非法利益为主要动机;二是以高额利息为手段,即以超过法定利率或市场利率的高利息作为诱惑或威胁的手段;三是向他人提供贷款,即以贷款行为作为实施手段;四是迫使其偿还,即以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迫借款人偿还本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放高利贷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来判断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行为人套取信贷资金并进行高利转贷,符合构成条件,可构成本罪。然而,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如实申报并在实际使用资金上没有牟利目的,则不构成本罪。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高额利息为手段、向他人提供贷款并迫使其偿还。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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