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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患者病历资料被伪造,能否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
    28岁的小张在市第一医院进行了剖宫产,有了自己可爱的女儿,一切都很幸福美好。几个月后,小张总是觉得自己小腹疼,有时还会发高烧,就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左侧卵巢摘除引发的术后感染。小张很疑惑,自己从没做过卵巢摘除手术,怎么会缺少了一个卵巢呢?于是,小张在爱人的陪同下去市第一医院询问。市第一医院的医生承认摘除了小张的左侧卵巢,并解释称,在为小张进行剖腹产时,发现她的卵巢内存在两个囊肿,必须摘除卵巢,所以才予以切除,并出具了一份由小张爱人签字的手术同意书,而小张的爱人称自己从未见过此病历,也未签过字。小张提出进行字迹鉴定,鉴定结果是病历上的签名并非小张爱人所写。对此,小张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法律责任问题。小张有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伪造病历、涂改病历、销毁病历,都会给技术鉴定造成困难。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事后伪造病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推卸责任,是不负责的表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由此可知,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伪造病历、涂改病历、销毁病历,都会给技术鉴定造成困难。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事后伪造病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推卸责任,是不负责的表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由此可知,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伪造病历不但违反医生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伪造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很多人在前往医院就医的时候,对于病历等事项并不太注意,只关注疾病的治疗,这导致某些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此也变得轻视。但病历关乎疾病治疗,不容随意伪造、涂改,病人及家属都应当认真对待,既是对自己负责,也可督促医务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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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