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3、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221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