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管辖法院 |
释义 | 法律分析:1、法院裁判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4、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例如: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共同管理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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