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超载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超载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只有如下情形之一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的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超载不在上述情形之一,依法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超载是酌定的加重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