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合法吗 |
释义 | 判断用人单位安排补休是否合法,需先了解劳动法关于补休的适用条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补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平时八小时外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以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不能拒绝补休而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对补休的时间做出规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期限。在实践中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以月计算,因此,补休应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安排,这样可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休息的权利。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一、公司不给加班费时怎么办? 公司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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