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双方没领证,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要求离婚,需要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可就同居析产纠纷提起诉讼。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一、法律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是怎样规定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有哪些方式 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要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来确定。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或者协议方式离婚。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只要自行分手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