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视情形可以相互抵销 |
释义 | 债务抵销 1、债务抵销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并到达被抵销方,就发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 2、债务抵销制度,在法律上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相同种类债务,法律规定可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约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不同种类的债务,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并经合意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3、债权抵销债务,在法理上又分为“主动债权抵销”和“被动债权抵销”。主动债权,是指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被动债权,是指在抵销中,被抵销一方的债权。 债务抵销行为效力 1、双方债权均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抵销的任何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并到达被抵销方,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2、双方债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除非双方一致合意,否则,任何一方对一方提出的债务抵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3、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被动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除非被动债权人同意抵销或放弃了时效利益,否则,主动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抵销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4、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被动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被动债权人放弃了时效利益而主动提出债务抵销的,则发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 法律实务 tips 1、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可以无须人民法院的介入,直接向其债权人主张抵销,并导致交叉债权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2、债务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债务抵销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撤回已抵销债务。 4、我国民法典未承认抵销的溯及力,我国立法机关认为,抵销要求双方当事人要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对于附有抗辩权的债权(包括时效抗辩权),不得将之作为主动债权用于抵销,否则将剥夺相对人的抗辩权。 参阅案例VS参阅文献资料 1、参阅案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某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申85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债务抵偿制度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时效制度规定,案涉债权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提出抵销请求,债务人未提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其履行,如果允许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无异于赋予超出诉讼时效债权法律强制力,不符合抵销权和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精神,不予支持。 2、王利明教授《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否抵销》(载于2023年第1期《现代法学》) 教授观点:对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抵销的问题,民法典第568条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 可以解释出民法典实际上否定了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一方面,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以抵销不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和相关规则,该观点以承认抵销具有溯及力为前提,而承认抵销具有溯及力会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性,损害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另一方面,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以抵销也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抵销通知必须到达才能生效的规则。因此,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但不妨碍其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传播正能量是一种自我追求! 了解更多法律实操精彩文章,可关注王圣平律师的“民言法商”微信公众号。 助推企业合规建设的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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