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不予立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3、法律监督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法院定罪原则;其余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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