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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代理责任是什么
释义
    所谓代理责任,是指一个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要对其他人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理论认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本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除相对人有过失的以外,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即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可以有效。此时,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负刑事责任时,被代理人即本人除对“视为有效”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外,要不要为其代理人的罪行承担代理责任?笔者认为应给予否定的回答。因为他不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与代理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代理责任只能是在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不应涉及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代理责任,在英美国家是作为一种无罪过的严格责任而存在的,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在无罪过的情况下可以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刑事代理责任,但须注意,代理人承担刑事责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而行为却只有一个,只因为主体身份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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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