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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聘任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吗
释义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2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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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8: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