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被判死缓的罪犯交付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是否生效以及其他条件。符合收押条件的罪犯应及时收押,并通知家属。不符合条件的可被拒绝收押。监狱不收监的需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可决定交付监狱执行。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监狱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2002年11月5日发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并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确保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和文书的完整性。符合收押条件的罪犯将被及时收押,并通知其家属。不符合条件的则有权拒绝收押。监狱不收监的情况下,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监狱收监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自判决或裁定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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