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纠纷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受到出境限制? |
释义 | 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时,法院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包括征信记录、媒体公布等措施。限制出境程序在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时启动,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执行法院可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限制出境,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取的阻止其离境的行为。限制出境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程序的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结语 法院可以限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出境,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限制出境的程序启动和对象有具体规定,并且在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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