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受托处理汽车销售公司李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曾某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纠纷案。 四申请人就职于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仲裁委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被申请人拖欠四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对四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某等4人工资合40075.01元,支付四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报酬合128286.73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