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赔偿一方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赔偿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做出规定,所以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费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如果有意愿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