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如何处理 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的处理方式为公安机关会在接受案件的三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区别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实物证据的类型? 实物证据的种类,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诉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该内容由 王安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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