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提供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布局,找出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在此基础上归纳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中反映出的土地利用特点和土地利用问题,分析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因素,分清轻重缓急,提出规划要重点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 (二)土地供给量分析:科学地评价土地质量是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运用土地质量评价资料。在土地质量评价基础上,对区域建设用地(城镇、水利、交通、特殊用地等)利用潜力和农业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利用潜力进行测算。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分布、类型、面积进行分析,评价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利用的方向和数量。 (三)土地需求量预测:依据区域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土地资源数量、质量、自然和社会条件,由各用地部门提交规划期间用地变化预测报告和用地分布图,并对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对区域建设用地需求量和农业用地需求量进行具体预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