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典型案例/对确权登记状态提出异议的农村集体土地的诉求争议 |
释义 | 【陈太真律师按】很难想象原住居民对脚下的土地抱有怎样的感情,历代祖先生于此、居于此的繁衍年数无从估计,却遇到首次土地确权登记早已归属他人的情形。法律的衡量在此时能否体现权利与事实的平衡?我们在案例的实践中如何审视涉及土地在每一次行政登记环节上的合法性? ------------------------------- 原告:三亚市吉阳区中廖村委会下牛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中廖村委会下牛村民小组。 负责人谭亚警,小组长 被告:三亚荣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椰林海岸401\402室。法定代表人:陈国昌,总经理 被告:三亚合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吉阳新风街138号四楼临春阁茶艺馆420房,法定代表人王德川,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建设集团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海,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三亚荣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合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三亚市吉阳区中廖村委会下牛村民小组,系中廖村委会辖下村民小组之一,旧称下牛生产队。就实际情况而言,下牛村民小组在中廖村委会辖区享有归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限于行政监管的效率与历史原因,直至如今未能规范地逐一登记土地权利状况,以致下牛村小组集体土地权属状况处于待登记的状态。 2021年3月23日,三亚荣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合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三亚合诚承租位于中廖村面积29240.28平方米的土地,租赁期为五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 上述合同称涉案土地登记在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处,由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获取上述土地权益,因历史原因还未办理变更登记。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委托三亚荣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本合同土地事宜。原告认为上述说法谬误且恶意侵犯下牛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涉案土地为中廖村委下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也是原告子民世代生息繁衍的所在,涉案土地之法律权利属原告所有。这一权利与事实的存在不因登记与否而有所改变。 2002年12月17日,中廖下牛合作经济社出租涉案土地予陈德巍、姚远,租期自200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其所租用的坡地进行平整,对取土部分的坑地,若条件允许也应做就地平整,若乙方不平整,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推土机自行平整。合同到期后,双方在没有另签合同的情况下,由陈德巍继续利用涉案土地。其后,陈德巍将涉案土地转包予三亚合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延至2021年3月23日,所谓三亚荣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冒天下之大不韪,谎称涉案土地归深圳市建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授权其租赁利用,而与合诚水泥公司违法达成上述合同。 显然,涉案土地的权属人系下牛村民小组,而非他人。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利用权利甚至土地本身天然存在的归属状态,并不能因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而有所否认。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立物权。涉案土地作为不可移动的标的物,其作为物权的存在与下牛村民小组具有对应性、自然性、行政建制归属的明确联系,不能因为未登记而否认其权属状态。此为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也为历届政府承认并维持行政信用。2020年7月16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为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海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就海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即可佐证这一说法的正确性。 涉案土地位于下牛村民小组行政辖区内,没有行政征收、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件确认权利转让、没有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记录,即便强力占有、恶意办理权属登记也不能改变涉案土地的实际归属,下牛村民小组每位村民、中廖村委会每位村民口口相证不可抹杀的这一事实。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履责记录亦可对此予以明确且充分的佐证。 几十年以来,下牛小组对涉案土地的利用是常态化的田居状,养过鸡、放过牛,种桉树诸等,所谓一般的农业活动。当地的村民将其视为天然的园林,时常在其中嬉戏,偷得人生欢娱。延至2001年、2002年,对于涉案场地的具体利用,下牛村民小组将土地出租予陈德巍等作为砖场。在这个过程涉及到水、涉及到电的利用,下牛村民小组莫不予以协作提供。尔今,所谓荣禧公司假称其受所谓建瓴投资公司的委托,将涉案土地抢占已有,绑架合诚水泥公司与其签就不法合同,恶意收取租金。这类行为显然侵犯下牛小组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所谓荣禧公司与合诚水泥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视下牛小组权利人的意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与《土地管理法》相抵触。故,下牛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裁决这一合同无效。此为生活真理、法律正义,应予支持。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具状人:三亚市吉阳区中廖村委会 下牛村民小组 2022年1月 ------------------ 他必像树栽于水旁,在河边扎根, 炎热来到,并不惧怕,叶子仍必青翠, 在干旱之年毫无挂虑,而且结果不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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