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什么 1、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 (1)当房屋执行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执行人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申请书以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那么需要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 (3)若提出的证据不充足,那么会不成立而且驳回申请书; (4)若当事人对宣判的内容不符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再次申请。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房屋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怎样写 1、首先要写上异议申请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电话; 2、若是案外异议的,要写上被执行的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 3、然后再写上申请执行人的信息; 4、接下来写上异议申请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什么行为,以及房产的相关决定; 5、再写上请求法院对什么房产进行执行的行为,比如是拍卖,那么就要写拍卖行为; 6、最后写上事实和相关的理由,等到法院进行审查,若提供的资料是成立的,会进行二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