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程序: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分别送交工商局商标处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二、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提供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二)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三)双方的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书件齐全,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的,工商局予以存查,发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通知》;不符合存查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