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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一般情况下的刑罚规定
释义
    团伙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诈骗金额的不同,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也有所不同。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的,就构成诈骗罪。
    团伙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多少
    团伙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团伙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团伙诈骗的量刑标准是诈骗不足四千元的,为罚金刑;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为管制刑:五千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四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团伙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
    团伙诈骗量刑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除此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诈骗罪的量刑是什么
    团伙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66)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团伙诈骗罪的量刑是什么
    团伙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团伙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根据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不同而有所不同。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团伙诈骗罪的主犯和从犯,根据其参与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刑罚的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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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