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区别,简要如下: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第二,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也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当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第三、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