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能否变更为帮信罪?该如何辩护?有哪些辩护思路? |
释义 | 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通谋,以及提供的帮助内容和程度不同。如果行为人事先或事中有意思联络并有通谋,则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谋或无法查清是否有通谋,则应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仅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既包含特定帮助行为,也包含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一般性帮助行为。 虽然有时候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的区分可能比较模糊,但是如果案件中的行为人没有通谋或无法查清是否有通谋,而提供的帮助内容和程度也较为有限,则可以考虑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诈骗罪。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例中诈骗罪最终被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但并没有见到最终判决为无罪的案例。因此,是否认定为无罪还需要考虑具体案情。 关于辩护思路 对诈骗罪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 构成要件的鉴别:通过分别鉴别、逐一攻破的方法,从构成要件入手,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具体包括: 主体方面:单位以及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受行政管理实施的工作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主观方面: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如审慎研究债务关系合法性、行为人未履约的实际原因排除非法占有的可能性,严格区分本罪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 客观方面:行为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着重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诈骗罪名,如诈骗近亲属的可争取不按犯罪处理。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可以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是否具有积极有效的履约行为、标的物的实际流向以及行为人没有履约的原因以及事后态度等诸方面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如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程度的区别: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欺骗手段是否达到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务的程度是区分民刑行为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在辩护中可以考虑行为人的欺骗程度是否达到了构成诈骗罪的标准。 完整的证据链条:除了从构成要件、主观动机、欺骗程度等方面入手,辩护律师还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刑事证据要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的要求,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称为“帮信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它是指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五万元以上的资金,或者获得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应该达到情节严重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思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了解案件阶段:很多涉嫌“帮信罪”的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已经被先行拘留,辩护人可以积极向侦查机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争取不予逮捕。 争取认罪认罚:如果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可以争取认罪认罚,争取缓刑或者刑期上最有利于当事人。 辩护取保候审:如果被刑事拘留,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刑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会主动给当事人办理取保,审前不羁押的概率也很大。但是,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区分界限通常很模糊,是成立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还是单独构成帮信罪,往往很难区分。一旦捅破这层窗户纸,刑期大幅度提高是必然的。因此,辩护人需要密切关注案件审理进程,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 如果被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法律规定,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最低单处罚金。要达到定罪条件还有具体数额的限制。如果被刑事拘留,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刑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 在实践中,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界限过于模糊,最终被定重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辩护人需要密切关注案件审理进程,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同时,涉及当事人及家属往往陷入一个错误认识:人取保了,事就不大了。客观的说,这种想法在此类案件中是大概率会实现,但剩下的小概率事件无论落到谁头上都是难以承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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