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中国境内道路途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解决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予以被保险人保险标志、保险单)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受保险职责。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2年度的保险单。合同期满交强险标志自动作废,若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要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处罚措施1、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限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限定投保最低职责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金。后依照限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能够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金。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