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而不作任何否认表示的,即视为同意,事后该方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理为由否认处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则该处分行为仍属有效。 一方因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则应当给予赔偿。 因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所产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